发布时间:2023-03-17 浏览次数:90 所属分类:政策资讯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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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渝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投资主体明确,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二)拥有一支人员结构合理的专业人才队伍。在职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科研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四)能够持续运营,具有稳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来源。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五)具有重大科研成果和市场服务能力。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上一年度市场化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六)申报单位应满足《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科研诚信分值要求。
满足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申报条件的单位,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
(一)有清晰的发展定位。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应按照高水平技术、高层次团队、全球化视野的要求,结合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规划建设,有明确、聚焦的发展方向和任务。
(二)有固定的科研场所。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在渝科研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有稳定的人才团队。机构负责人和科研带头人一般应为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机构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5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常驻研发人员(市外柔性引进人员每年为渝工作时间3个月及以上视同为常驻研发人员)不低于20人且占机构总人数的40%以上。
(四)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一般不低于600万元。
(五)掌握核心技术,并具有较强市场服务能力。在上述重点产业领域取得1项以上可自主自控的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市场化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已孵化2家及以上科技型企业。
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材料
市科技局定期接受单位申请,组织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工作,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登录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申报指南、标准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书填写、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纸质申请至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区县推荐。受理申报材料的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出具推荐函,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和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评审方式、组织评审论证并得出评审论证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对通过评审论证的申报单位提出认定意见,并公示。对同类行业申报主体,按照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以“总量控制、择优认定”的原则提出认定意见。
(五)审定发布。通过评审和公示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市科技局审核确定后正式发布。
申请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
(二)诚信承诺书。
(三)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四)申报单位的最新章程与管理制度。
(五)单价十万元以上的用于科研的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授牌。对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首次认定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二)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类型新型研发机构,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享受《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和《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扶持政策。
(三)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重庆市科技创新券专项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纳入创新券接券机构,推动创新券资助对象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新服务。
(四)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人才(团队),符合相关规定的优先支持其申报“重庆英才计划”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有条件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中按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定试点,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人才畅通职称认定“绿色通道”。
(五)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和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减免关税等优惠政策。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参照《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七)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重庆市市级科研项目可获得优先立项支持。
新型研发机构考评管理
在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满前,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主要考核新型研发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纳入国家、重庆市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统计情况、科技研发条件、科技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效益、运行管理能力、孵化企业情况以及相应的财务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
绩效评估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自评阶段,专家评价阶段,综合评价阶,,结果公示及运用阶段。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其中,评估结果在排名前30%,且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逐年递增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最高按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增量的1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支持;评估结果在排名前30%,且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递增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最高按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增量的1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所获经费以科研项目形式予以支持。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根据评估实际情况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其中首次参加绩效评估的,视情况退回财政支持经费。
已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如有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一系列变更行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至市科技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如有企业注销行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至市科技局并配合进行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核算和审计。因未及时报备而产生的相关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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